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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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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公司员工所发行的新股

发布日期:2015-09-16浏览:4828

与此同时,有关内部员工持股的有关规定也亟待完善。目前公开发行股票受到限制,有些企业就先搞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,先发股权证。因为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中规定,“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,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”。由于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股权证要相应换发股票,许多企业往往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走一条捷径,以此来“押宝”。据了解,全国30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是在财务、经营状况未公开情况下发行的“内部股”,这也使定向募集“内部股”为权力股、关系股开了方便之门。这种无公平可言的“内部股”使大多数人因无门路而无法持有,一旦转为可以上市股票,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公,成为社会动荡不稳的一个因素。
有关专家指出,股份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,其本来意义是为了提高员工对企业关切度和认同感,增加企业的凝聚力,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,而企业外部员工持股则达不到这个目的。在美国、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,对员工内部持股、转让等也有严格规定。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,员工内部持股工作如果出现“走偏”现象,势必要影响整个股份制试点工作。建议有关部门对员工内部持股范围、形式、持股比例以及审批管理等尽快做出详细规定,以引导股份制试点健康发展。
员工入股的利益保护
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,法律赋予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监控权利。
股东包括员工股东是公司的基础,离开了股东的出资,就谈不上公司的存在。股东享受公司在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,是其投资的主要目的。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,法律赋予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控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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